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明确指出,第六条规定在持卡人
透支信用卡时,如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金额远超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符合此一
犯罪构成要件的,应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同时,对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