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借助于中间人进行
行贿操作,也无法改变行贿人行为本身构成行贿罪这一既定事实。
倘若在这种情况下,中间人和行贿人共同组成
犯罪团伙,那么二人均须承担行贿罪的责任;
若仅有中间人处于中立地位,则此种情境下中间人可能会被判定为介绍贿赂罪。
2、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通常根据中间人与行贿人或
受贿人之间的关联性,将其划分为共同行贿型中间人、共同受贿型中间人和单纯的介绍贿赂人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因行贿取得的
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