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选择
离婚之际,尚未出世的胎儿在其降生之后,通常应由其母亲直接负责抚育。
根据现行法律条款,倘若父母决定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对于年龄不足两岁的子女,通常会尽量交由母亲亲自照料。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母亲身患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它
重大疾病,使得孩子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
或者是母亲具有
抚养能力却故意不尽到抚养责任,而此时父亲又提出希望子女能够陪伴自己生活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亦可考虑将年龄未满两岁的子女判决由父亲照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