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针对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通常在庭审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而这一期限自法院正式受理备案之日起便应予以严格遵守;
若遇特殊情形,需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可适当延长作出判决的期限。
此外,若法院依照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则应在四十五日之内完成裁决工作,同样以法院正式受理备案之日为起点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
公开审理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
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