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第六部分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之外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了。
同时,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将财产隐匿起来,试图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