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以单独向相关机构提交
离婚申请。
然而,若有一方对此表示反对或者暂无离婚意愿,那么另一方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当男女任何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有权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他们会尽力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经过调解后发现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法院将会批准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