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夫妇之间的情感破裂而导致
分居长达三年之久,那么经由法庭裁定,可以视为感情关系彻底破裂,进而作出
离婚判决。
然而,若因其他非情感因素造成的分居现象,那么法庭将无法据此做出离婚判决。
法院判定是否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妇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判断
感情破裂的依据:
(一)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由于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五)其他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因此,若夫妇间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感情破裂的情况,即使未达到
分居两年的期限,也有可能被判定离婚。
反之,若无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况发生,则必须满足分居两年这一条件才能
申请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