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述情况中,婚前购置的房产,倘若在婚后仍需进行还款的话,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一般的理解是不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之间有着特殊的约定或者协定,那么这个规定并不适用于他们。
因此,我们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若在婚前,当事人一方签订了关于不动产的
买卖合同,并且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他/她个人名下,同时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该不动产的贷款偿还责任。
那么在
离婚时,对于这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该不动产将被判定为属于登记方所有,而登记方也需要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