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融资租赁业务所面临的潜在风险,我们归纳总结了以下四个主要
类别:
首先是金融风险,其次是生意风险。
前者涉及风险类型主要为承诺支付证明、运输保险以及商品验收等各个环节所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因素;
后者则涵盖了许多具体的风险领域,例如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控制以及市场需求预测等等。
第三类风险是产物市场风险,这个类别下所涉及的问题为产品销售渠道的多样性、市场份额的占有比例及实际执行能力、消费群体的偏好特征等相关要素。
最后一类风险是技术风险,它主要关注的是技术进步的速度与方向、新技术是否成熟可靠以及成熟技术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利用等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
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