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申请者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不予受理之决定表示异议,他们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适时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然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此类情况下的明确
起诉时限。
在此类情形下,您可参考并参照适用十五日这一
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对于
仲裁裁决有任何不满之处的
当事人,您可以在收到该裁决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向法院提交诉状。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