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构成
交通肇事罪,那么并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此背景之下,司法国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损失的金额范围上限为“无法进行赔偿”。
基于此原则,当发生
交通事故且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时,无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状况如何,只要行为者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
赔偿金,那么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行为者负有全部责任,并且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同时还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这种情况就符合了前述的条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此时行为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
超载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