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伴随的民事赔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之后,通常情况下无法就相同内容再次提出民事实体诉求。然而,若出现下列几种状况,那么当事人依然具备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的资格:比如,刑事案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未能完全填补受害人经济上所遭受的损害,亦或是存在除此之外未在刑事案件中明确体现的合法权益需获得补偿或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在刑事案件伴随的民事赔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之后,通常情况下无法就相同内容再次提出民事实体诉求。然而,若出现下列几种状况,那么当事人依然具备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的资格:比如,刑事案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未能完全填补受害人经济上所遭受的损害,亦或是存在除此之外未在刑事案件中明确体现的合法权益需获得补偿或保障。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请求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即由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损害时,侵权方应向被害人赔付治疗及康复所需的各项合理资金用于诸如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方面,同时还要承担因此给受害人带来的收入损失补偿。
其次,若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残疾,侵权方还需负担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额外支出。
最后,如果被害人不幸离世,人权受损方还有权要求侵权者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在刑事责任的判定上,二审法院将对原先的审判所确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如果原判的事实依据明确,获得的证据确凿可靠,同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无误,那么二审法院很有可能维持原来的判决。然而,如果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的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或者证据不够充分,那么它就有可能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依法改判。至于民事赔偿方面,二审法院通常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对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的理由充足,那么二审法院可能会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在刑事案件伴随的民事赔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之后,通常情况下无法就相同内容再次提出民事实体诉求。然而,若出现下列几种状况,那么当事人依然具备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的资格:比如,刑事案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未能完全填补受害人经济上所遭受的损害,亦或是存在除此之外未在刑事案件中明确体现的合法权益需获得补偿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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