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完刑期之后,当然需要持续地履行还款义务。
刑事责任乃是由司法机关对于
违法违规者施以严厉惩罚的机制,而在民事范畴内,发卡银行与行为主体之间依然存在着明确的
债权债务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进行
刑事审判时,人
民法院不仅会判定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
有期徒刑等自由
刑罚。
同时,法院亦会裁定责令行为人,继续偿还因使用
信用卡而产生的未偿
债务。
换言之,由于拖
欠信用卡款项而需面临监禁,在服刑期满后,
当事人仍须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