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或批发业务,且未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以及零售许可证,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视为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其法定基准刑应为
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
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万元,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累积超过人民币一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3、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之后再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且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两万元。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