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犯的具体客体乃
信用卡管理的正常秩序。
至于
犯罪行为针对的直接对象,即为信用卡内含之
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情报。
在客观上,本罪主要表现在不法分子利用隐秘手法或以金钱物质交换等方式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资料信息或以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为前提,未经许可擅自向外披露他人信用卡资料的
违法行为。
其中,“
窃取”通常指的是采用不易察觉且秘密的方法(包含偷窥、拍照、复刻以及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等)来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收购”则普遍指的是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性利益从相关人员(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员工)手中购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而“
非法提供”则特指未获授权便擅自公开合法获取的他人物品信息资料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实施者,无论是哪些人,只要符合一般
刑事犯罪法定条件就有可能成为
犯罪的主体。
在主观层面,本罪的
行为人必须具备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加以利用的故意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