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权益转移事宜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涉及到股东内部的出资权益转移,即便是非附加条件下的单纯出资转让行为,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也应遵循章程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其次,当股东与第三方发生出资权益转移时,其条件则更为严格,需要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的同意、确保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
法规、不得侵害其他股东的
优先购买权以及报价合理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