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合法婚姻证书者,不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仅可视为
同居伙伴关系,因此无法谈论其效力问题。
自1994年,我国已不再认可
事实婚姻关系。
然而,若在该日期之前,男女双方已经满足了
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则应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处理,承认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成立,但仍需
补办结婚证书以确认其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