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探究公司合并和收购之间的差异时,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并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而收购则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要求;
其次,从具体实施过程来看,合并通常是由参与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合作成果,而收购则可能涉及到
要约收购等多种方式;
再者,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合并的主体是两家或以上的公司,而收购的主体则主要包括收购公司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
最后,从产生的影响来看,合并会导致公司实体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而收购则往往会引起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