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对于存在婚姻不忠行为的双方
当事人而言,他们有权自主协商并制定有关
财产分割事宜的安排,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协商结果执行。
2.其次,倘若夫妻之间早已订立财产方面的相关协议,那么自然应该依据此协议来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
3.再者,如果当事人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共识或者协议彻底失效,则应交由当地法院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保护所有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基本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4.最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以上所述均援引自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即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的处置享有自主权,但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裁定。
同时,对于夫妻一方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问题,也应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