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机动车在尚未悬挂车牌的情况下发生
交通事故,依照规定仍可向相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事故发生之后,如遇对方不予赔偿之情形,该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代位求偿权”。
然而,若此次事故属于蓄意制造或因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将无法予以赔偿。
只要事故车辆已按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且在保险期限之内,无论其是否已经悬挂车牌,保险公司都应根据
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