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
人身伤害保险金 typically 原则上性质并非婚姻
共有财产,但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且需尊重
当事人间的特殊约定。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
补偿金,或是其
婚前个人财产,均应视为其
个人财产。
然而,若双方以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这些财产为共同所有,则应当依照约定予以执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