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结束
同居关系之际,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
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即若存在有效的协议,该协议将享有优先权;
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对于此类共有财产,如不动产或动产,如果其分割并不会导致价值的减少,则应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然而,如果这类财产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可能会导致价值的降低,那么就应该通过折现或者拍卖、变卖等途径来获取相应的款项,然后再进行分割。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