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夫妻间的共同
债务被定义为需由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若利用
共同财产仍无法完全清偿该债务,那么便需要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考虑是否使用个人财产来进行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夫妻关系解除时,他们之间的共同债务也应得到妥善处理。
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已分别归属各人所有,则双方有责任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如协商无果,则将由当地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