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
探视权并非基于支付
抚养费用这一前提条件而存在,实际上,抚养费用和探视权乃是两个独立且相关的议题。
在离婚之后,若子女被其中一方直接
抚养,那么另一方则应承担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同样地,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履行此项义务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