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范,在办理完
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如男方为了筹备婚礼而产生借款的现象,应当被视为是配偶双方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
债务责任,并且依法应当按照
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和承担。
根据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共同签署相关
借款协议或在借款后经过一方的事后同意确认,亦或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应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