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作为原告决定提起
离婚诉讼时,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据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以实施
财产保全措施。
关于财产保全制度,这是由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在当事人提起
诉讼之前或之后,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或者尽可能地避免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一种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在此过程中,法院并不会自动采取冻结措施,但是如果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那么法院就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冻结等保全手段,通过裁定的方式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或者责令其履行特定的义务,甚至禁止其做出某些行为。
当然,如果原告并未提出此类申请,那么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也有权自行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在冻结被告银行卡的具体操作上,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银行卡账号、开户行以及开户行的详细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