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
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时,偿还
债务的方式是以所得到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准绳。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
继承人承继了遗产时,理应以他们所获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界限来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则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