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股东应对企业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是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某位股东无法提供有效
证据来证明其所拥有的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之间相互独立,那么他将被视为对
公司债务负有
连带责任;
其次,当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
债务为目的,并给公司
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时,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最后,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问题,则应由实际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负责弥补其不足部分,同时,
公司设立之初的其他股东亦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