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除
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这部分费用将根据房屋的结构及使用年限、损耗程度等因素,以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则是为了缓解因
拆迁而导致的被拆房屋住户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方面的困难,此笔补偿费用将依据临时居所的条件进行划分等级,并按照被拆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及月度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助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是为了奖励那些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觉放弃某些权益(例如同意迁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的被拆房屋住户,该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