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后,倘若发现妻子患有精神疾病,那么事主有权选择向法庭申请
离婚。
倘若对方确诊为间歇性的精神疾病患者,夫妻双方可在病情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协商离婚事宜或提起
诉讼请求离婚;
反之,若是女方持续处于精神失常状态,那么唯一可行的手段便是通过法律程序寻求离婚。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因患有精神疾病而被法院判定离婚的情况仅限于以下三种特殊情况:
第一,在婚前已经得知对方存在精神疾病的事实却故意隐瞒,婚后也未能得到有效治疗,此时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求将得到支持;
第二,在婚前已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但仍然决定与之结婚,婚后对方提出离婚的请求亦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第三,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精神疾病长期未得到治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请求同样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