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将被视为已到期
债务进行处理。
对于附有利息的债权而言,其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将不再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附有条件或期限以及
诉讼、仲裁尚未裁决完毕的债权,
债权人享有申报权。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要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所申报债权的具体金额及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财产担保,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连带债权人来说,他们既可选择由其中一位代表所有连带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亦可共同行使此项权利。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
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