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系由
债权人和
担保方共同商议决定,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的到期还款日亦或是与之同时结束,则被视作无任何约定;
倘若未曾做出约定或者在约定上存在模糊不清之处,那么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完成之后开始,持续六个月时间。
在债权人和
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共识时,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宽容
期限届满的那一天起算。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