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若存在一方故意隐匿精神疾病病史而缔结之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的问题,需根据另一方
当事人知情后一年内是否提出
婚姻无效申请及该精神疾病是否已得到妥善治愈等因素综合判断。
即若相关患者已经痊愈,则该婚姻并不视为无效;
反之,若对方当事人在得知实情后并未提出
撤销婚姻的请求,那么即便相关精神疾病尚未完全康复,他们之间的婚姻亦应被认定为合法且有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