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制定,我们会默认其具备合法性,且在复议或
诉讼过程中不会因为这些程序被暂停或终止执行;
其次,就是执行力。
这个效力表示,我们将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他们的义务,或是以其它有效的方式去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安排。
这也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重要表现之一。
《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