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律师函能否有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问题,我想向您详细解释一下。
律师函,作为一种由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根据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据此提出明确诉求的专业法律文书,能够发挥多种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一般情况下,向他人发出律师函可以产生如下功效:
首先,在原告还未正式启动
诉讼程序或者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巧妙地延长诉讼时效,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时间;
其次,借助律师函这一便捷工具,我们可以迅速追回那些被拖欠的货款等各类债权;
再次,通过律师发函,我们可以澄清事实真相,有效制止各种违法
侵权行为;
此外,利用律师函,我们还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
最后,通过律师函,我们有可能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