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
徒刑,即是对罪犯施以永久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
刑罚措施。
对于被判此种刑罚的罪犯,倘若在执行过程中能够积极遵守监狱管理规范,认真接受教育与改造,且表现出自新之意的,亦或在服刑期间展现出有
立功行为的,则可考虑适当减轻刑罚。
而如若有
重大立功表现者,更应给予充分的
减刑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没有确定的年限,无期徒刑指的是介于有期徒刑和
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