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由相关执法机构实施的
刑事拘留措施,其执行期限将保持在14天的区间内,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拘留期可能会适当延长至最多37天。
但若已获得检察院的批准,嫌疑人需要持续被
羁押直至法院对此案做出终结性的裁决,且罪犯被判定有罪时才可结束这种状态。
其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关于公安机关,如其认为有必要实施
逮捕措施,应在拘留实行之后,给予当事人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审核批准此项请求;
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申请审核批准的延长期限可适当延长到一至四日。
其次,关于部分流窜作案、屡次犯法以及聚众犯罪等重大嫌犯分子,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核批准的时间可被延长至30个自然日。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核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