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
担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之时,作为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负责代为偿还被担保人所欠下的债务。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如此,若担保人为一般保证责任,在主
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之前,并且已就
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了依法
强制执行措施但仍然无法全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该担保人才有权拒绝代被担保人清偿剩余部分的债务。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