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收集
证据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途径:
第一种为询问环节。
此举是指由执法部门或法律顾问向案件相关的当事人、
证人以及鉴定人等,提出提问以获取其对于案件情况的理解与掌握;
第二种则称为讯问阶段。
它涉及到执法机构要求涉嫌违法者、
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刑事被告,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最后一个环节即辨认过程。
这一步骤需要被害人和证人从众多相似的物件、场所乃至人员中间,鉴别出那些曾在其视野范围内出现过或者听说过的事物。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