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涉事主体存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行为,其应负有的赔偿责任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是
医疗费用,该部分金额需依据相关医疗机构开具的收款凭证予以核定;
其次为误工费用,具体数额需参考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个人经济收入情况而定;
再次为交通费用,这部分需要参照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加以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
护理费用、居住费用等方面。
至于针对财物遭受侵害的受害方,则应按照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