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
立遗嘱录像时,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所做出的决定负责;
其次,
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确认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得存在任何
虚假或
欺诈成分;
最后,遗嘱的制定不能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等原则。
这些都是遗嘱设立过程中的实质性条件。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遗嘱的设立还应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有两位及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过程。
在录像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该清晰地记录下各自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注明录制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