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水库电站的过程中,到底是对房屋,抑或是对土地实施征用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理解:
首先是关于农村房屋的征收问题。
当涉及到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
征地拆迁时,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及其各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的具体征拆补偿规定。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首要原则就是不能低于原有居民的生活水平,既要保障短期内的生活质量有所提升,也要确保长期生活无忧。
同时,还要将具体情况考虑得全面周到,比如房屋的建筑构造,建成年代,所在位置,功能等因素都应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
而且,现实操作还需根据政府的安置计划分别进行计算评估。
假如采用
产权置换的方案,应当给予合理面积和适当的装修补偿费用,再加上搬迁补贴费用和过渡期费用;
如果采取土地原地重建的策略,那么应该付出同等面积和同样是用材的房屋重置成新的价格补偿,另外加上装修费用,搬迁补贴费用以及过渡期费用;
而对于只给货币补偿的案例来说,应该支付符合当地
商品房价平均值的金额作为
赔偿。
其次是关于农村土地的征收问题。
遵循《土地管理法》相关的规定,国家对征收土地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内容包括了被收回土地原有的用途、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则需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目进行计算,其计算过程如下:
先将被征收耕地的总量去除以之前所在单位的平均人均耕地拥有量,即可得出需要迁移的农民人口数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每公顷被征收农地的安置补偿费用,其最高限度不能大于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十五倍之数值。
关于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地方政府可参考征收耕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规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