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如下:首先,孩子
赡养费用涵盖了
抚养儿童所需的所有必要资金,例如生活开支、医疗保障以及教育投资等。然而,客观来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部分审判机关对于
抚养费用的定义及其范畴产生了误解,将医疗保健费用和教育投资并列为与抚养无直接关系的附加费用,从而导致判决结果在抚养费用范围上出现失误。比如某些法院在判定按照当事人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抚养费用后,又额外决定必须另外承担医疗保健、教育投资等相关费用。这样的判决显然将医疗保健费用和教育投资剔除出抚养费用的范畴,在逻辑推理上无疑存在着种属混淆的矛盾;而从最终结果上看,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加重了一方当事人支付抚养费用的经济负担。这种判决方式实在是欠妥。其次,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以固定收入为基础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用时,这些费用本应包括生活开销、医疗保健和教育投资等抚育孩子所需的全部必要支出。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否则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这一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