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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丈夫的债务妻子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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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5-26
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俩人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承担之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共同生存和互相协助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夫妻携手从事生产、运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
也有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夫单独运营生产经营项目,其收益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者与另一半共享,这时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夫在妻子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欠下外部债务,且债务并非用于适应家庭生活,那么这笔负债原则上应该由夫个人承担,妻子此时并无相应的还款责任。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此笔负债确实影响到家庭生活,那这部分债务则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居后丈夫的债务妻子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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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丈夫的债务跟我有关吗
48浏览 2025-01-01
分居丈夫欠债,妻子需要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有责任承担,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简单点说,只要是在你们还没有离婚时丈夫所借的钱你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就算你们之间有约定财产分开债务自理并做了相关公正,哪怕那房子和一部分存款是你的婚前财产,但如果你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你也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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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丈夫的债务妻子要还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没有还债义务,应当由其个人偿还。如果债务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
38浏览 2024-08-31
分居后丈夫的债务妻子要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分居后丈夫的债务妻子要还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甘南县律师厦门律师敦化律师克山县律师三明律师行唐县律师克东县律师泉州律师宁晋县律师夫妻分居之后,男方可能处于生活工作的需要,而对外借钱欠债,那此时作为妻子是否有必要帮忙还债呢关于分居后丈夫的债务妻子要还吗的问题,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分居后丈夫的债务妻子要还吗丈夫对外的个人债务,应当有其个人偿还。如果债务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规定中“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分居现象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是一个较常存在的问题,分居可因一方的单方意思所发生,也可因双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状态或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分居满两年,也只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来得到的认可,我国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生活、学习、医疗、培训等原因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是身份关系而已,而且双方也彼此丧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础和必要。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但这只是是身份关系而已,而且双方也彼此丧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础和必要。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妻关系,但这只是是身份关系而已,而且双方也彼此丧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础和必要。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无论夫妻是因为什么原因分居,在分居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都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因此针对“分居后丈夫的债务妻子要还吗”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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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债务妻子还吗
35浏览 2025-06-04
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妻子该还钱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妻子该还钱吗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总结: 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没有还债义务。此驳回了刘某对林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简介:分居后丈夫欠外债 刘某与林某、张某夫妇于1993年相识,不仅是同事、朋友,还曾经是邻居,一直关系良好。 1月29日,林某以家庭经营的防盗门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20万元,还请求刘某不要把借钱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妻子张某。刘某答应借钱,双方签订《借据》一份,约定林某于5月30日前还款。由于是多年的朋友,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没有写在《借据》上。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转账9万元至林某账户,并取现11万元交给了林某。收到款后的9个月,林某每个月都向刘某支付6000元作为利息,但此后林某既不付息,也不还款。刘某多次催促无效,只好将林某夫妇至。 判决:妻子不知情不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答应帮被告向张某隐瞒借款的事情,可见张某对此事不知情,且林某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林某向原告刘某所借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刘某要求林某妻子张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最后,判决林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刘某,并驳回刘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妻子是否该还钱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该债务是否缘于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而产生、投资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本案中,林某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没有证据显示借款出于被告林某和张某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林某借款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和张某有分享该借款带来的收益,因此驳回了刘某对林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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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债务丈夫不知情丈夫还吗
6浏览 2025-04-28
丈夫借钱算夫妻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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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妻子是否该还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总结: 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没有还债义务。此驳回了刘某对林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简介:分居后丈夫欠外债 刘某与林某、张某夫妇于1993年相识,不仅是同事、朋友,还曾经是邻居,一直关系良好。 1月29日,林某以家庭经营的防盗门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20万元,还请求刘某不要把借钱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妻子张某。刘某答应借钱,双方签订《借据》一份,约定林某于5月30日前还款。由于是多年的朋友,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没有写在《借据》上。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转账9万元至林某账户,并取现11万元交给了林某。收到款后的9个月,林某每个月都向刘某支付6000元作为利息,但此后林某既不付息,也不还款。刘某多次催促无效,只好将林某夫妇至。 判决:妻子不知情不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答应帮被告向张某隐瞒借款的事情,可见张某对此事不知情,且林某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林某向原告刘某所借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刘某要求林某妻子张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最后,判决林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刘某,并驳回刘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妻子是否该还钱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该债务是否缘于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而产生、投资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本案中,林某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没有证据显示借款出于被告林某和张某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林某借款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和张某有分享该借款带来的收益,因此驳回了刘某对林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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