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对已
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之后,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条款,按照规定流程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并据此依次做出适当处理。首先,如果判定该犯罪嫌疑人体需进行
逮捕,将在
拘留期内依法为其办理相应的提请
批准逮捕手续;其次,对于那些虽应承担
刑事责任,但无需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方式,
递交至人民检察院申请
起诉;又次,如果在
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
犯罪事实,也可考虑
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以便于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最后,若出现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明确列出的任何一种情形,都有权撤销此案的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