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安置的受惠主体,应明确规定为所有被拆
迁户。
为了确保房屋使用者的权益得以充分保障,例如在涉及拆迁
出租房屋的情况下,需要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被
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同时,对于拆迁出租房屋且被拆者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共识之时,我们采取
产权置换作为拆迁补偿方式,并允许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继续租住适量
产权调换房。
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包括:
(1)说说拆迁补偿方式,究竟选择哪种形式的货币补偿以及如何确定
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日期;
(2)详细说明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及具体位置;
(3)探讨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以及时间节点;
(4)约定搬迁的期限以及具体办法以及过渡期间的处理方法;
(5)明确搬迁补助费、临时
安置补助费或因停产停业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等费用的发放准则以及支付方式;
(6)清晰描绘
违约责任和出现争议后如何加以妥善解决的途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