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充分尽责而导致公共财物、国家及全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类型。
关于这一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可概括如下:
首先,对于主观放任、过失行事、未尽到应有职责义务的在职工作者而言,量刑起步通常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留;
其次,若情节严重至社会影响恶劣或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与社会财富损失者,则依法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严厉惩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