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
法规,将
法人进行了细致划分,具体
类别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三种类型。其中,营利法人乃指为了获取商业利润并将其分配给诸如股东等
出资者而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主要覆盖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各类
企业法人在内的多种企业形式;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非营利法人,该类法人并无明确的盈利目标,而是致力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特定非营利活动,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对其获得的收益也不向投资人、创设者或是会员等利益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这类法人的代表主要包含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等;至于特殊法人,则主要包括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市农村中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