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对于
强拆行为有着明确且合乎法律流程的规制,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和遵循相关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强拆并不属于
违法行为。
在涉及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
法规,务必全额支付土地
补偿金、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同时安排被征用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其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另一方面,在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时,亦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征收者赋予合理的
拆迁赔偿权益,力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个人住房的征收,更要关注并
保证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
实施
强制拆迁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若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行政复议请求或
行政诉讼,则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诉讼的权利,且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政府不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法院也无权实行
强制执行。
2、强制拆迁应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若没有发放补偿决定,任何单位均不可施行强制拆迁。
实际上,实践中仅有两种情况允许强制拆迁:
即已达成补偿协议但仍未迁离者,以及已经收到补偿决定书却既未搬离又未按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
诉讼者。
3、在进行强制拆迁前,需对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
产权置换房屋以及周转用房;
若未能提供货币补偿款的具体金额,以及专户储存账号、产权置换房屋以及周转用房的精确位置与面积等相关信息的,均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4、当
征收补偿决定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之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严重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显失公平,严重损害
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其基本生存、生产经营状况无法得到保证;
4)明显违背行政目的,严重损害
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范围;
7)以及其他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原因导致不宜强行执行的情况。《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