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陈述案情及违纪事实、口头承认等都可能被视为无签订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这也证明了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之下,确实存在无需签署该文书的情形。
此外,如果
犯罪嫌疑人向调查机关表示其自发且自愿地认同自己的
违法行为,同样可以理解为他/她并未签署类似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书面文件的原因,其背后的含义是对可能面临的
刑事处罚结果已经有足够的认知与接受态度。
更为详细的说,当犯罪嫌疑人公开表示愿意认同案情指控,并能自觉遵守法院的法律判决以及相关程序执行的具体方案时,那么应尽可能
保证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前提下,由其亲自签署相关
认罪认罚具结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
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